• 登录 - 注册
  • 手机版
  • 我要投诉
  • 我要投稿
  • 联系我们
  • 17786024250
新闻 > 政策 >市场监管总局出重拳:新能源汽车有严重缺陷要停产并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出重拳:新能源汽车有严重缺陷要停产并召回

作者/来源:中国新能源汽车网Y
2019-03-19 10:03:27

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指出,为促进新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提出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有关事项。

《通知》规定,经调查分析发现新能源汽车存在缺陷,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同时,各相关协会、科研机构、检测鉴定机构等单位获知与新能源汽车安全相关的缺陷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通知》还表示,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火灾等相关事故后,需要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在此基础上,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等零部件生产者获知新能源汽车可能存在缺陷的,需要通报生产者,并配合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等相关工作。

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落实产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调查分析发现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信息,2018年,新能源乘用车累计有9家车企发布了召回公告,涉及腾势、力帆、众泰、路虎、华晨宝马、北汽新能源、江淮汽车、奇瑞、特斯拉等品牌。进入2019年,新能源汽车的问题仍旧频频出现。1-2月份,国内电动车召回事件已达4起,累计召回数量约为2.35万辆。

相对传统汽车,新能源汽车尚且“年轻”,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尚且不够成熟。有分析认为,《通知》的发布可谓是“恰逢其时”。在车市寒冬之下,新能源汽车需要补齐行业发展短板,才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实现更加平稳健康地发展。

通知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 

(市监质函 [ 2019 ] 531 号) 

各有关生产者和单位: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迅速,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逾260万辆,但新能源汽车安全问题频发、备受关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新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有关生产者(含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上发生交通碰撞、火灾等相关事故,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从2018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发生的火灾等事故,有关生产者应逐一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交分析报告。 

二、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等零部件生产者获知新能源汽车可能存在缺陷的,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并通报生产者。同时,配合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等相关工作。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落实产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调查分析发现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四、各相关协会、科研机构、检测鉴定机构等单位获知与新能源汽车安全相关的缺陷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深度调查分析机制,及时对相关投诉和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组织开展缺陷技术会商与调查、缺陷判定和召回效果评估。同时,加强新能源汽车召回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强化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发现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和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曲现国 

电  话:010-82262117 

邮  箱:vrecall@dpac.gov.cn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3月15日

来源:中国新能源汽车网Y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转载自中国新能源汽车网Y,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如有侵仅请联系删除,转载内容并不代表CNEV新能源汽车网(www.chinanev.net)立场。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分享至:

热门推荐

最多可以输入140字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