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了支持纯电动汽车,国税总局连已征的车船税款也要退回
据中国新能源汽车网最新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对税款征收、减免税退税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其中特别指出纯电动汽车已征车船税款需退回。据悉,此规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有统计数据显示,截至8月,北京全市纯电动汽车总数已经突破两万辆。为鼓励纯电动车的使用,多部门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此次国税总局发布的《规程》进一步指出,税务机关、保险机构、代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税政策,对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当积极获取车辆的相关信息予以判断,对其征收了车船税的应当及时予以退税。
此外,《规程》还规定,因质量原因,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